我所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08-7-21

 

近期,根据消费者反映和卫生部组织对部分地区的调查,发现部分药店、保健用品商店和超市销售的部分产品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文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食品,其名称仿冒药品名称或说明书扩大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卫生部在2007年发布的第7号公告中,已经要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禁止生产经营上述违法产品,但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我所根据《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转发<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并卫办转[2008]3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发生运动员误服误用仿冒药品的问题,下发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相关科室加强对所辖药店、保健用品商店和超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批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产品名称使用仿冒药品名称或在产品说明中宣传治疗作用的产品。

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立即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并公告召回违法产品,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严防有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由违法经营的食品引起的不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