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

作为非防腐剂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7-7  发 布:卫生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监管,经论证,现对化妆品原料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ALKYL(C12-22)TRIMONIUM CHLORIDE(BROMIDE)作为非防腐剂使用时规定如下:


  一、使用在淋洗型产品中,使用浓度不受限制。


  二、使用在非淋洗型产品中,其最大使用浓度不得超过0.2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